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行业专家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实现管理方式转变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会长 王翔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建设美丽中国,实现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规定》的出台,是园林绿化行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贯彻落实好《规定》,对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升质量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的要义,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
《规定》明确界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内容,同时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不得设定资质条件。为防止变向采用资质条件,《规定》明确园林绿化工程不得以市政工程等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各地在贯彻过程中,要严格维护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完整性,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内容肢解或将其视为建筑、市政等工程的附属工程,变向作为建筑、市政等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招投标的目的是要选择有能力的合适企业承担相应工程建设。为保障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园林绿化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是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关键,其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的好坏。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和园林专业技术职称,并应有从事相应工程建设的经验。同时,对于相对复杂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如企业标准、工法等。园林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工程建设中要适材适用,施工企业要有一定的经验,并有二次设计能力。因此,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必须提出与工程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和相匹配技术储备要求。这就是要考核施工企业承接相关工程的经验,以业绩判断能力。
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管理,是这一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是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级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监管重点。要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是园林绿化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质量、主要植物及建设材料选用、专业工程分项建造。监管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质量和工程安全。二是落实监管机构,可以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三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是加强后期维护和评价,明确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保修养护期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并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信用体系,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探索。将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入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有助于提高行业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符合现代大市场管理需要。
《规定》对信用系统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了三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各地应结合地方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建好用好信用系统。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尽快落实工作机制,建设好信息平台,统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将各方面工程管理和市场管理信息纳入平台,并依据信息实施市场动态管理。
《规定》明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现场检查抽查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等,都要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作为投标人再次投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
专业的事由专业企业人员干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师 张 辉《规定》共有4个要点需要重点关注。
要点一:明确园林绿化工程定义。针对部分地区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中设置市政、房建等其他施工资质条件的错误行为,《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定义和内容,并将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纳入了园林绿化工程范畴。同时,避免了部分地区将园林绿化工程同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其他工程混淆,发包给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造成施工水平下降、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
要点二:强调专业的事要由专业的企业和人员干。针对各地设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资格条件标准不一的问题,《规定》强调在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中应当评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通过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设置业绩要求的范围、评标委员会中园林绿化专家的比例要求、信用记录与信用承诺要求以及工程履约担保等,阐明履约能力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为了倡导园林绿化行业工匠精神、传承和发展中国园林传统技艺和文化、展现中国园林的文化自信,并将园林特有的专业性、艺术性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机结合,《规定》要求园林绿化工程要由专业的企业和人员来做。
要点三:指导各地加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各地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规定》要求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移交监督及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等,抓好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和管养水平。
针对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同时,还明确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需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供更大范围的法律法规依据。
要点四:明确下一步将推进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定》中明确下一步将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并对各级管理部门的任务进行了具体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出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展信用管理,依法对守信主体予以保障、支持和激励,让失信主体在日常经营、投融资、招投标、从业任职资格、评优表彰等各方面受到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以期达到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目的。
强化有效监管 推动持续发展厦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柳振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有效监管,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推进园林绿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起草了《规定》。
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既要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法”。
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限制。在此大背景下,需要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规定》全文共15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从业单位和人员条件、招投标要求、监督管理主体及监管对象和重点、园林绿化工程信用信息管理等内容。《规定》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适用范围,强调了从业单位和从业资格及信用要求考量投标资格,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及园林绿化工程信用体系建设与分工。
资质取消后 如何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 耿晓梅园林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内容与市政工程有重复的地方,且在招标法规文件中也多把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类。这也是有些地方在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将市政资质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的入门条件的原因。
因此,《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而且此次基于绿地分类标准的定义表述在行业规范上趋同一致,使得今后的管理履责和企业业务承揽有了法规依据。
资质取消后,如何保证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如何保障建设方投资特别是国有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市场准入完全放开,真的没有门槛了吗?答案显而易见,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规定》对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考量标准方面提出了普适性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核心的企业实力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内容有简单有复杂,工程规模有大有小,项目工期有长有短,因此选择实力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能胜任建设任务的企业也应该有不同和严格的要求,惟此才能达成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择优的目的。企业的实力或者说项目部的实力,决定着工程的建设质量。《规定》分别从企业条件、项目负责人、企业业绩等几个方面作出了指向性界定,作为招标人选择施工企业的方向性条款和依据,具体要求应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据此条款而定。
资质时代,住房城乡建设部曾在相关解释文件中明确只能以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作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的任职准入条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标准不一,不利于全国统一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推进。
《规定》明确了复杂工程在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考查的法定依据,同时对适用范围限定为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工程。言外之意,技术、内容简单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宜设置业绩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企业业绩考查的要求,为新企业、小企业提供了参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空间和机遇。
招标文件的编制,首先必须遵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提出了针对性条款,是指导性要求。
此外,《规定》对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了从业信用记录要求,为下一步强化信用信息管理积累经验指明了方向。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对尚未建立园林绿化专业评标专家库的一种政策支持。有单独园林评标专家库的应该遵从招标投标的上位规定。
《规定》再次明确了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等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的资格条件,意即不得以任何资质作为准入门槛。这是保障园林企业权益的最核心条款。建议对违规设置准入条件的招标人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平台及监管部门进行随机抽查、重点督察,令行禁止。
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法制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 周 波相比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具有“项目主体材料是有生命且非标准化的植物材料工程品质质量”等突出特点。
因此,各省(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职履责,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落实完善各地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及具体工作细则,对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保证的重点环节实行现场监管、全过程监管。
同时,园林绿化产品具有公共属性,项目验收实行业主负责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施工信息纳入园林诚信系统,园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尽职尽责参与验收相关工作并对照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监督园林施工验收环节工作。
按照园林绿化施工的特点,一年质保期属于低限要求,后续的移交及养护工作要求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质量评价工作鼓励采取社会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并将信息纳入信用体系的基础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后续工作中继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并完善与之配套的信用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完善信用信息登记报送和考评机制,细化与之配套的信用信息配套文件。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管方式转变下的职能职责和共同做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的要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一监督下做好当地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强调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记录在招标中的成果应用。